捐款是否会有收据,会有报税效力吗?

发布人:学院管理人员 发布日期:2023-05-16

有。开具广东省民政厅接受捐赠的正式收据。根据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四条规定,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它公益事业的捐赠,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%的部分,可以从其应纳所得税中扣除。根据2008年1月1日施行的《公司所得税法》第九条规定,公司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,在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

2010年5月11日,广东省财政厅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、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广东省民政厅联合发布通知,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(第二批),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列其中。详文如下:

对于公布广东省第二批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

扣除资格确认名单的通知

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(委)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、民政厅局,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、民政局、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:

根据省财政厅、省国税局、省地税局、省民政厅《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对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粤财法〔2009〕60号)的有关规定,现省财政厅、省国税局、省地税局、省民政厅联合审核,现将我省第二批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名单(59家单位,名单附后)予以公布。

附件:具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(第二批)

一、2009年1月1日起具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:

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

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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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

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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